隨著房地產行業(yè)日益發(fā)展,房地產中介遍地開花。市民可以通過房產中介買賣和租賃二手房屋。但近年來,房產中介亂象橫生,頻繁曝出黑幕。近日,清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居間合同糾紛案件。
雷先生在清城區(qū)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相中一套二手房,并在地產經理韋某的促成下,在該公司與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時雷先生亦簽訂《委托書》,委托該中介公司洽談房屋購買事宜。
本以為可以一勞永逸委托中介公司買到心水的二手房,雷先生并未多想,在地產經理韋某的指示下把二十余萬元轉到該中介公司“老板娘”的銀行賬戶,并收到由韋某開具的加蓋公司公章的收據(jù)。不料,該“老板娘”實為公司的另一員工,韋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了雷先生房款,并大肆揮霍。賣家遲遲沒有收到房款懷疑被騙,遂向派出所報案,韋某迅速被公安機關緝拿歸案。但萬萬沒想到,韋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溺水身亡。雷先生為保護自身利益,把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經營者阮某告上法庭。
經審理查明,阮某及員工韋某以公司名義為雷先生和賣家提供居間服務,并接受雷先生的委托代為收取和支付相關購房費用。雙方簽訂的《委托書》加蓋中介公司印章,同時其經營者阮某也在場見證,收據(jù)亦加蓋了公章,雷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韋某有權代表該公司作出相關指示或承諾。至于韋某以中介公司名義收取款項后有無存入經營者阮某賬戶,是其內部財務管理問題,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法院判令,經營者阮某承擔返還購房款21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如雙方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劃轉;買賣雙方可拒絕接受房屋中介私自開具白條或未加蓋印章的收據(jù);房屋中介與買方或賣方簽訂的任何協(xié)議、作出的任何聲明和承諾,必須由房地產經紀人員書面簽名確認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公章方可生效。